那些“华为251事件”背后的司法细节

“华为251事件”在媒体上沸沸扬扬,前有李洪元“蒙冤喊屈”,后有华为公司“严正声明”,中间还夹杂着无数吃瓜群众的推波助澜。

对于当事双方的个中曲折、黑白是非,我们暂且按下不表。关于这件事情的讨论,我们不妨放下情绪,通过这个案件本身以及延展的相关案例,去考量一下背后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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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来源于李洪元被长期羁押累计251天。有法律学者已经指出,李洪元被羁押的251天已经基本穷尽了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的各个阶段。如果进入审判程序,被羁押的时间还会延长。

刑事诉讼中,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因为直接剥夺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条件也最为严苛,根据《刑事诉讼法》,实施逮捕的三个基本条件分别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

以上三条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即使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报道,李洪元于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显然在办案机关看来,他已经满足了这三个条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也存在着滥用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例。

2017年12月,广东医生谭秦东在网络上发表了名为《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文章,文章从心肌变化、血管老化、动脉粥样硬化等方面,说明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

一个月之后,鸿茅药酒所在地——内蒙古凉城公安局奔赴广东,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对谭秦东实施跨省抓捕。

这件事情在媒体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光明网发表文章《吐槽药酒遭跨省抓捕:警惕民事纠纷刑事化》,新华网则发表了《穿越大半个中国来抓你?三问鸿茅药酒事件》。公安部官方微博也发布消息称,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

在各方关注之下,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令凉城县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并变更强制措施。在凉城看守所被羁押百余日后,2018年4月17日,谭秦东被取保候审。

不过,这件事情的后续却颇值得玩味。5月11日,谭秦东被报道突发精神病。17日,谭秦东发道歉声明;同日,鸿茅药酒公司在发布声明说,接受谭秦东本人所做的致歉声明,并撤回报案及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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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之所以引人关注,除了有着跨省抓捕滥用职权的嫌疑,还隐约能看到凉城县司法机关“地方保护主义”的身影。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

在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中,郭利带着女儿被检查出双肾受损。其后向奶粉生厂商雅士利提出索赔。在双方谈判过程中,雅士利向企业所在地潮安县公安局报案。2009年7月,潮安警方在杭州将郭利抓捕。

随后,潮安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郭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潮安县的上级法院潮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甚至当广东省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时,依然裁定维持原判。

坐满了5年牢之后,郭利继续奔走维权。最终广东省高院绕开潮安县、潮州市法院直接提审。最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判决撤销潮州中院及潮安县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在郭利维权事件中,雅士利企业所在地的潮安县、潮州市两地司法机关与企业之间有着怎样的约定我们不得而知,至少从行为上看,从跨省抓捕到法院判决,不遗余力;从结果上看,一审、二审判决被撤销,反转打脸。

除了企业和个人维权之间的角力,企业和企业的激烈竞争中,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也屡被提及。在2013年的腾讯与360之间的“3Q”大战中,腾讯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最终广东高院判决腾讯公司胜诉,360公司需要赔偿500万元。

事后,360公司的周鸿祎召开记者发布会,在发布会上直指广东高院的判决无视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会导致不同地区针对同一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2018年9月,北京稻香村在北京起诉苏州稻香村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要求苏州稻香村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北京稻香村经济损失3000万元。

仅仅过了一个月,江苏省苏州市法院也作出了判决,判决北京稻香村侵害了苏州稻香村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

不过最高院已经就此做出解释,目前两个案件都在二审期间,最高院也会加强指导,公正审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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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华为事件中,李洪元最开始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后又变更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最终华为公司补充报案,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罪。深圳警方也是以敲诈勒索罪向检察院提起公诉,不过检察院最终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的裁定。

在郭利向雅士利维权的过程中,雅士利同样是以敲诈勒索为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相比于李洪元,郭利则是坐完5年牢之后才被广东高院宣布无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向被害人非法索要财物致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是一种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经常与另外一个名词一起出现——“过度维权”。

事实上,如果仅仅以索赔数额来界定是过度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是一件很不确定的事情。界限模糊,标准各异,即使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2006年,北京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异常。在送去维修时华硕将原装正式版CPU更换为工程测试样品,而这违反了英特尔公司的规定。黄静发现后,委托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谈判,并提出500万美元的赔偿金。

此后,华硕公司报警。海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黄静进行了逮捕,但是海淀区检察院却认为黄静属于维权过度而非敲诈勒索,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只要当事人有主张权利的正当基础,包括基于法定权利的正当性和道德上的正当性,那么他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去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漫天要价,这也只是一个协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开具任何条件都是可以的,对方有权接受,也有权拒绝,而不能一味的认为要价过高就是敲诈,要价可以接受才是维权。

这种观念也代表了学界的主流观点,即,有正当理由索赔,索赔过多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正当理由而非法索要财物,则应该成立敲诈勒索罪。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黄静案中,检察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是过度维权而非敲诈勒索,从而不予起诉。只是这个决定姗姗来迟,黄静及其代理人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长达十个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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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元被宣布无罪后,获得国家赔偿金10万元。国家赔偿也被称为国家侵权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金。

和李洪元时间相仿获得国家赔偿的另外一个人则是一名清华海归博士孙夕庆。

2015年2月,潍坊企业家孙夕庆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带走调查。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旷日持久,时间跨度长达4年,历经114次庭审,孙夕庆本人也被羁押1277天。

2019年8月12日,潍坊市高新区检察院向孙夕庆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认为,孙夕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今年11月7日,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决定,向孙夕庆支付国家赔偿金54万余元,同时为孙夕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1月29日,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其所在社区举行了向孙夕庆公开赔礼道歉仪式。孙夕庆所坚持的“完全无罪”终于有了回声。

同样经历过“不白之冤”的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或许对此感同身受。在参加“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的他讲到,“正义尽管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迟到的争议依然无比珍贵”。

其实,孙夕庆案和张文中案的事后司法纠错都处在同样一个大背景之下,即,无论是从中央还是地方都越来越重视对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对企业家合法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的保护。

比事后的司法监督更具代表性的则是最高检检察长张军的讲话。他说,对于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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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华为251事件”本身,其实最后华为公司的声明值得一看,“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如果我们抛开偏见,抛开预设立场,抛开情绪发泄,我们建设了很多年的法治社会不就应该是这个样子:依法报案、依法审判、依法维权、依法监督,让所有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