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跑路、趣店被质疑高利贷、银行表外业务膨胀、资金通过各种方式流入房地产……
过去几年,中国的金融业经历了很多,有些是实实在在的创新,但有些是打着“创新”的旗号游走在监管红线上。
比如有些银行为了利润和业务增长去躲避监管,银行这么做除了违犯政治纪律外,更是漠视了央行和监管部门推出一系列调控措施是为了防范风险的政策本意。
以下是中国反洗钱中心前副主任柴青山对中国金融创新这几年的反思,很有营养。
2011-2015年是中国金融创新最密集的六年。不仅P2P、众筹、供应链融资、大数据征信等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推出了融资融券、通道业务、引流业务、表外业务、买入返售、场外配资等创新型业务。
金融机构如此,监管部门为了市场化、为了做强做大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也持鼓励的态度,而且不遗余力。在六年多的时间里,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措施密集出台,利率市场化基本到位,汇率中间价改革轰动一时,私募、支付及保险公司牌照大量获批,险资应用被显著松绑,券商的类贷款和资管业务获得有力支持,民营银行牌照深受民营企业追捧,各地政府也忙于设立当地法人的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典当、商业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遍地开花(累计已达二万家)。
这些金融创新对优化资源配置、满足市场需求、服务实体经济无疑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风险分散、投资行为不规范及风险积聚、金融市场剧烈波动、拆息高企不下、资金外逃及非法集资猖獗等弊端。由此,从互联网金融整顿开始,中国又进入了金融强监管时期,舆情似乎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鼓励创新的声音很弱,对过度创新和互联网金融的批评却不绝于耳。面对这种热冷切换的环境,我们认为,当前应该做的不是去质疑各类创新,而是尽快厘清金融创新须遵守的几大原则。
第一、创新应平衡好金融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凡是金融创新都不应只考虑对经济以及业务和利润的影响,都应同步去研究其风险传导机制及潜在风险的大小。
比如,我们在力推人民币国际化、放松各种管理措施的同时,就应预先想到当资金大量外逃时该怎么办。又比如,在2015年上半年稳增长压力比较大的时候,有些学者就力主推出汇率中间价改革,改变人民币汇率“虚高”的局面。从大方向看,汇率市场化改革是正确的,贬值也确实有利于出口。
但是,人民币贬值从来都是双面刃;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中,人民币贬值不仅对国外需求的刺激有限,还会引起一些发展中国货币的竞争性贬值。同时,在中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时贬值,境内外市场主体会把中国经济误当作“臭鸡蛋”,从而诱发持续的人民币抛售潮,形成一面倒贬值预期;尤其在股市动荡的环境下,人民币被抛售,市场主体纷纷购入外汇,央行被迫释放外汇并回笼人民币,会导致市场上人民币减少、拆息上升,如果在货币市场上应对不当就会加剧股市的跌势。这一原理在炒家当年攻击港股和联系汇率时已体现得淋漓尽致了。
宏观上的创新如此,微观上的金融创新也要充分考虑风险控制问题。比如股票市场的融资业务,其本质是以股票作押的贷款业务,在股价上升时可以增加投资者的收益,对活跃市场、扩大券商利润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在设计该产品时,券商和监管部门就应认识到股价快速下跌对投资者的杀伤力以及对亏损的放大效应,并顾及杠杆效应对市场大升大跌的助推作用。
正因为如此,香港市场上蓝筹股的质押比例最高不会超过85%,其他股票的质押率更只有二至五成甚至为零,而且质押率随股价变动而逆向调整,不会象内地第三次股灾之前那样普遍都能押到100%,在股价暴涨或市盈率高达上百倍后质押率仍然不作任何调减。
类似的还有私募产品,其所设置的当市值跌至原募集金额的70-80%时就得自动清盘的规则,在股市连续大幅下跌的情况下显然会起暴跌加速器的作用,这在2016年1月上旬三天内发生两次熔断后体现得特别明显。正是因为股市的涨跌机制较2001-2010年出现了重大变化(还有场外配资和企业的股票质押贷款等),正是因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与股市的大跌形成了风险共振,正是因为市场上存在一股明显的恶意做空的势力,所以,当时的市场已失去自我调节的功能,并形成阶梯式、连续大幅下滑的趋势,救市无疑是人民政府非常正确的选择。
第二、对金融创新应实行行为监管,并让创新者遵守监管的同一基本原则,而且跨界了就应该到另一监管部门去报备。
最近几年,市场上涌现出许多线上理财机构,所卖的产品除了公募基金外,还有私募、信托及地方性交易所的发行品。对私募产品,监管上都有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披露等规定以及200个自然人的限制。对地方性交易所发行的债务类融资工具,其本质也是私募,但过去却象侨兴债那样在发行及理财转让环节都突破了200人的限制。
对待类似的产品,法规的具体细节可以不尽相同,但监管的基本原则应该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仅会造成不公平竞争的问题,还会因非标产品特性及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缺失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当然,对地方性交易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及单笔投资额应当明显低于私募债,否则他们的业务很难有所发展。
说到行为监管,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只要在“行为”上跨过了一行三会各自的监管范围,就应该到另一个监管部门去备案。以支付行业为例,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和兴起,既大大推动了电商、电遊等互联网商业的发展,又为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搭建了支付体系。
说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桥梁和核心,其实一点也不过份。中国第三方支付尤其是移动支付的水平目前已领先于欧美,与监管部门的宽容及跨界监管的不协调都有关系。央行推出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电商,并为有商业背景的支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满足市场快速上升但银行服务难以覆盖的需求。但后来从电商开始,支付公司开始为客户建立了网上帐户,鼓励客户存入资金,推出余额理财服务,并依托网络帐户、大量开展无商业背景的非同名转帐业务。在绑定银行卡、设定快捷支付已能基本满足电商需要的情况下,支付公司推出的网上存款及大额非同名转帐,虽然方便了客户、也为客户减少了费用,但从行为监管上看它们显然属银监会的管理范围。
好在央行在2016年下半年收紧了政策,通过网络支付管理办法提高了对非面对面验证的要求,并将理财及非同名转帐的年度规模限定在20万之内,以便把非同名转帐定位为小额、快捷的支付。否则,保留较多的存款余额、推出非小额且无商业背景的非同名转帐业务,理所当然应该到银监会去备案,因为它们既会导致拥有几亿客户的互联网独角兽无限膨胀,又会因一些支付公司拥有突破底线却不受监管(如法定准备金)的特权而造就不公平的监管环境,并给传统银行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除了坐拥几亿客户的优势,互联网独角兽还利用融资的优势以及存款和清算资金获得的庞大的利息收入,实行低收费、零收费甚至反向补贴政策,通过扫码支付、用线上来攻线下这一创新,最终在银行卡收单业务上获得了垄断地位。这种类似于滴滴专车的打法,已导致许多支付公司陷入亏损,银联及各银行收单业务的前景也日趋暗淡。
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金融风险具明显的传染性,如果不对跨界创新进行有效协调,如果不采取措施制约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一旦出现一批金融机构经营不济,风险积聚及市场动荡或难以避免。
第三、对新型业态应坚持持牌经营的原则,对趋势不明朗但影响比较大的创新工具也应实行沙盒监管。
象以往负面评价较多的网贷平台,之所以有一千五百多家自动关闭,除了平台股东对非标贷款的风险认识不足外,主要就是以往没有市场准入、没有法规、没有主管部门造成的,并非业态本身没有价值所致。
类似于E租宝的部分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也与缺乏监管有一定的关系。非法集资在过去十五年一直比较猖獗,北部湾大开发、万里大造林、蚁力神等案子涉及的人员及非法集资的规模都比较大。
这种局面的出现,与刚兑没被打破、地方政府处置迟缓和管理体系不顺畅有很大的关系。银监会不是金融口的内阁成员,管不了证劵类的非法集资,没有能出产非法集资预警情报的反洗钱中心,在县一级也不象人民银行那样拥有很完整的机构,却要承担打非的牵头工作,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
要治本,国家就应由央行牵头,重建防非打非领导体系,并在法规中明确投资者一味图利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对P2P平台,国家最近已将其纳入准牌照管理,下一步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社会舆论也应客观地看待其普惠及服务于长尾客户的特点。以往是放任自由,现在是谈P2P而色变,都不利于这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对业已存在的众多网上理财机构,由于它们与P2P一样涉及到老百姓的钱袋子,因此也应统一监管规则,坚持持牌方能开门营业的原则。对某些暂时还没把握但影响比较大的金融创新,比如大数据应用,有关部门不妨设定监管的基本原则,在有限范围内准予有关企业试运行。但最起码应平衡好保护隐私与精准营销的关系,禁止超出对客户尽职调查的要求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区分征信与大数据、企业内部使用与对外销售的界限,并努力避免形成足以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垄断局面。
第四、金融创新要理解监管措施或金融调控的政策本意,不应成为抵触中央大政方针的工具。
在2009年信贷大投放、规模翻番之后,国家试图在2010年之后控制信贷总量,以避免货币投放过度给经济金融带来负面的影响。2011年央行推出了名为合意贷款的信贷规模控制办法,根据银行注册地的GDP增长和通胀目标来确定其全年的信贷增长量。
这一监管方式立即引起银行通过“创新”来规避监管,其中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就是把超出规模限额的贷款记到帐外,以理财或信托产品的名义将资金贷给企业,由此引发了理财及信托规模的连续几年的膨胀,并直接推动了资管业务和通道业务的异常繁荣。除了逃避信贷规模限制外,银行也针对国家出台的与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调控和地方融资平台相关的信贷政策进行类似的金融创新。
在央行注意到表外业务并进行控制之后,银行继续创新,又搞出了以买入返售为主的同业业务,而这些同业业务正是2013年钱荒时央行试图通过收紧公开市场操作去控制或打压的对象。
以上这些业务“新品种”就是学界热炒的影子银行风险的源头,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所谓的影子银行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的观点是不成立的,说影子银行有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是只看到现象没探究其本质。从本质上说,影子银行的风险实际上仍然是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和房价泡沫化的风险。
从银行的角度看,为了利润和业务增长去躲避监管是正常的,对有些无关原则的行政规章加以回避也是合理的,但是,银行这么做除了违犯政治纪律外,更是漠视了央行和监管部门推出一系列调控措施是为了防范风险的政策本意。
试想一下,如果产能过剩行业的过剩现象日趋严重,房价泡沫化进一步恶化,地方融资平台继续政企不分、债务规模失控、并成为地方政府以投资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的工具,那么,不仅作为个体的银行未来会面临不良贷款剧增的不利局面,整个金融体系也会在明斯基时刻迎来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
从这个角度说,商业银行确实应当确保中央的政令畅通,下决心使风控体系脱胎换骨,改变主要依赖“砖头”和土地抵押或银政合作来控制风险的做法;监管部门也应弱化行政调控手段,加强部门间协调,主要通过显著上浮相关类型贷款的利率以及提高风险权重的办法来控制信贷增长的原动力,并通过政企分开、执行严格的财政纪律及上收金融事权等,从根子上来治理地方债规模不断膨胀的问题。过去六年的宏观调控经验告诉我们,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仅靠货币总量及信贷规模的调控往往是见效不彰的。
第五、金融创新不应成为一些投机商人控制诸多金融机构及实体企业的帮手。最近几年,增设民营金融机构成为监管部门创新的重点。
在项俊波执掌保监会的后三年,仅保险牌照就增发了200多家。增设民营银行和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化、金融对内开放及提高金融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之一,但两年多时间内就增加了200多家保险公司,除了体现一些金融创新的跑马圈地特点外,也不排除中间夹杂着个别人的私欲和私利。不仅如此,由于审批时把关不严,加上险资应用被显著放宽,一些投机商人就通过所控制险企的万能险等寿险产品筹集资金,并通过设立资管产品、直接投资及其他复杂的创新方式,将寿险公司原本属于投保人的公众资金用于商人自己的放杠杆并购,以此来迅速扩大属于商人个人的庞大商业帝国。
在过去几年,安邦系、宝能系的迅速冒起即是属于此类有“雄心壮志”的企业。而明天系除了利用所控制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放杠杆外,还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之间构造了许多关联交易和并购、投资的概念,通过资本市场的财技建立起极其庞大的商业帝国(仅金融机构就参股控股了40多家)。
这种不是靠扎实经营和本业经营、而是靠财技和高杠杆非正常扩张的方式,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还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不可忽视的风险。从这个角度说,银监会郭树清主席初上任时就表示单一股东及其行动一致人的股权比重不得超过30%,而且要认真核查银行股东的背景及其代持情况,无疑是很正确、很及时、很有针对性的。
作者:中国反洗钱中心前副主任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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