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复星国际发布公告称,其全资附属公司复星产投接到诉讼文件,沙钢于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复星方面将所持南京南钢11%股权质押给沙钢,并对该笔股权进行了冻结。
沙钢的起诉,让复星颇感困惑。“沙钢罔顾基本事实与基本法律关系,滥用诉权,依据已失效的框架协议提起诉讼,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在公告中,复星语气严厉。
本来是一起并不复杂的股权交易,但因为沙钢不甘心出局,制造障碍,让整个交易变得扑朔迷离。
沙钢的希望与失望
复星和沙钢都是国内响当当的民企,此前合作并不多,但去年双方走到了一起。
2022年10月14日,复星与沙钢签署《投资框架协议》,拟将所持有的南京南钢60%的股权转让给沙钢。后来沙钢向复星方面支付了80亿元诚意金,复星则将南京南钢49%的股权质押给沙钢。
该《协议》还约定,复星应在收到80亿元后,“争取”1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的另外11%南京钢铁股权质押给沙钢。
今年3月14日,复星发布公告称,已经与沙钢方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董事会同意将南京南钢60%股权出售给沙钢。
双方的交易一直进展的比较顺利,对于南京南钢,沙钢志在必得。但随着4月初南钢集团宣布行使优先购买权,沙钢感觉到情况不妙,煮熟的鸭子要飞了。
企查查信息显示,除了复星之外,南京南钢的另一个股东是南钢集团,后者持有前者40%的股权,在法律上享有对复星持有的南京南钢6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有专业律师分析指出,根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老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3月14日当日,在与沙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复星方面还向南钢集团发出《优先购买权通知函》,告知南钢集团应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4月2日,南钢集团向复星回函,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与复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4月3日,复星向沙钢发出了交易终止函,复星与沙钢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于当日终止。
尽管一切都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眼看到手的南京南钢股权化为泡影,沙钢自然不会甘心。这也为双方之后的关系埋下隐患。
沙钢依据失效协议起诉?
公开信息显示,复星在收到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回函后,于4月3日向沙钢发出了交易终止函,并于4月4日将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共计82.9亿元退还给了沙钢。
根据双方约定,沙钢应在收到复星诚意金及利息后82.9亿元的后3个工作日内将南京南钢的49%股权解除质押,但目前沙钢并未依约解除相应股权质押。
不止如此,为了阻止复星和南钢集团的交易继续进行,沙钢将复星告上了法庭。一旦拟交易资产涉讼,会严重影响交易的进程。
沙钢有关人士表示,沙钢此次诉讼的突出诉求是要求复星继续执行《投资框架协议》,将所持南京南钢11%股权质押给沙钢。
不过,今年3月14日沙钢与复星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已取代此前的《投资框架协议》,也就是说,《投资框架协议》实际已被替代并终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复星在21日的公告中认为,沙钢基于已失效的《投资框架协议》来提起诉讼,并且哪怕是对于已失效的框架协议复星也未曾违反,因此沙钢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商业诚信。
其实,即便沙钢与复星方面关于股权质押存在争议,也应按《股权转让协议》向南京南钢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复星所在地上海。
财新4月4日报道称,沙钢当天还发函敦促复星方面,原有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有效,应继续执行。知情人士透露,函中称“我方银行账户于4月4日收到来自于你方的若干款项。我方对此深感震惊!我方认为,你我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因此,我方将向你方退还上述全部款项。请你方立即告知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没过几天,沙钢又再次向复星发函,同样是索要复星收款账户。”上述知情人士称。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沙钢方面是知道复星收款账户的,不然此前如何将80亿元诚意金转给复星。
有分析人士认为,沙钢的目的就是在增添诉讼筹码,阻碍、拖延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复星的交易,“两度发函索要收款账户和抢先起诉,或许都是小心机的体现。”
抢先起诉用意何在?
沙钢起诉复星的理由是,根据双方2022年10月签订的《投资框架协议》,复星需将所持南京南钢60%股权质押给沙钢,但后来只完成了49%的股权质押,另外11%未按期完成质押,复星方面存在违约。
对此,复星在公告中称,按照双方在《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于全额收到总诚意金后争取10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南京南钢11%的股权进行质押,并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该协议中使用了“争取”的表述,是因为双方都明确知晓另外11%的股权此前已经质押给了南钢集团,所以并不是复星单方面可独立决定并操作的事项,需要原质权人南钢集团配合。
今年3月14日,双方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又对11%股权质押做了约定:完成11%股权质押的时间点为交割日前。也就是说,如果南钢集团放弃行使对南京钢铁的优先购买权,复星和沙钢的交易继续进行,即在正式股权交割前将这部分股权质押给沙钢即可。
双方在3月14日签订的交易文件中,就南京南钢60%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相关事宜作了特别约定:若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复星可以单方主动终止与沙钢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
谁承想,南钢集团后来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沙钢和复星的交易终止,复星自然也不需要再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将11%的股权质押给沙钢。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起诉中,沙钢方面心思缜密。公开信息显示,沙钢的起诉日期为3月27日,明显早于4月2日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复星和沙钢的分手时间。
外界认为,沙钢方面可能早已经意识到,南钢集团会在约定时间内行使购买权,所以“抢先”一步起诉复星。这样等到南钢集团要和复星交易时,因为拟交易股权涉讼,就无法继续交易。
“沙钢这一做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不惜通过各种手段阻止和延迟南钢集团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分析人士称。
沙钢能拖多久?
在香港联交所正式公告中,复星使用了“罔顾基本事实与基本法律关系”、“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等比较严厉的措辞,批评沙钢滥用诉权,并称“将采取适当行动对沙钢诉讼下的申索提出抗辩”,也是极为罕见的。
分析人士称,复星在公告中的反应也比较好理解。夹在沙钢和南钢集团中间的复星,从出让南钢股权一开始就多次表示,要依据相关协议、依法依规、按市场规则推进交易。交易本来按照法律流程进行,南钢集团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予以尊重。但因为沙钢设置障碍,导致南京南钢百亿股权交易无法正常推进。
对于复星而言,尽快顺利完成南钢的股权交易,是复星的核心诉求。沙钢掐住这一点,通过诉讼作为战术手段来拖延复星的股权转让交易,似乎能出一口气,但从长远来说,对其声誉的不利影响,也是不能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