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对金控集团下狠手,谁是监管重点?

安邦被“瘦身”后,监管部门祭出了最严厉的针对金融集团(金控公司)的监管办法。

7月26日晚间,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放在官网最显著的位置。为了配合《办法》的发布,央行还发布了“答记者问”。

这个《办法》不是一份普通的文件。

2018年1月17日,《人民日报》第二版要闻头条刊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专访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文章,还特别注明“权威访谈”。

时任银监会主席郭树清说:“少数不法分子通过复杂架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违规构建庞大的金融集团,已经成为深化金融改革和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的严重障碍,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之后,监管部门对金融集团采取了高压态势,很多民营企业主动出让手中金融机构股权;中信集团、蚂蚁金服、光大集团、招商局、苏宁集团被作为金控集团监管首批试点单位……

本次发布《办法》用意非常明确,这是监管试点后,监管层拿出的首份监管细则。这不是监管的终点,而是开始。

 1

《办法》全文12685个字,56条,对金控公司的定义、控股权、监管机制、设立许可、股东的禁止性行为等做了全面规定。

央行有关负责人称,金控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

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

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

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一见君注意到,上述问题郭树清和易纲这一年多在不同场合都提过。

比如,郭树清在上述《人民日报》的文章中就说:“有的股东甚至把银行当作自己的提款机,肆意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又比如,在2018年3月24举行“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8年会”上,央行行长易纲也说:“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所以,高层的表态仔细琢磨,都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所指的。

根据《办法》,金融控股公司指的是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办法》对什么是“金融机构”这种常识性问题也做了明确说明,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去看原文。最重要的一点是,金控公司将持牌经营。

持牌经营其实意味着金控公司的设立进入许可时代,不是以前那种入股几家金融机构或者买几个金融牌照就能成为金控公司,这意味着很多“金控公司”可能会被取缔。

为什么这么说,看看《办法》对金控公司股东的要求就知道了。原文件中规定了很多,一见君觉得最重要的是以下几条:

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很明显,上面的条件,现在很多“金控集团”是不满足的,尤其是对很多民营企业来说。

《办法》称,如果不满足条件,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2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

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中央级投资运营机构,不适用《办法》。

也就是说,像北京金融控股集团、中央汇金公司等金控公司并不受《办法》约束。所以,谁是监管的主要对象,一目了然。

事实上,央行去年11月份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按照央行方面的分类,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发展形成了两大类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点的机构:第一类是由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第二类是由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也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

第一类中,典型代表是中国平安集团,平安旗下拥有平安寿险、平安产险、平安养老险、平安健康险、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证券、平安大华基金、平安融资租赁,实现了金融全牌照。

第二类就比较多了,比如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以及很多大型国企、民企控股的金融集团,详细分为以下5类:

1、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等国有独资企业;

2、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如天津泰达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等;

3、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如招商局金融集团;

4、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如海航集团、复星国际、恒大集团等;

5、部分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如阿里巴巴、腾讯、苏宁云商、京东等。

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再对比以上5类非金融机构设立的金控集团,可以很明显的看清楚,后三类将是被监管的重点。

 3

在去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央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在人大议案中引述的数据,截至2016年末,有近70家中央企业拥有各类金融子公司共150多家,有28家民营企业持有5家以上金融机构的股权。

白鹤祥还认为,部分金控公司的盲目发展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领域多元、资产规模庞大、组织架构复杂,实际上已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所以,本次《办法》的出台酝酿已久,威力自然也不可小觑。

*一见财经原创,禁止非授权转载、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