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牟其中案”透露重磅信号

又一起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就“牟其中案”已经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之所以说“又一起具有标杆大案”,是因为:

12年前的张文中案此前一锤定音:最高法再审改判无罪;

13年前的顾雏军案也正在再审程序当中;

而这一次是整整21年前的牟其中案。

从上述“牟其中案”最高法院发布的裁定书中可以看到,发布日期是2018年9月21日,正是“民营经济离场论”热传的期间。

在一见君看来,此时“牟其中案”公布再审是在打消民营企业家群体的焦虑情绪,向市场发出了强烈的信号,旨在提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

俗话说:信心比黄金更重要。

现在,虽然“牟其中案”再审结果目前还不太清楚,不过,同为民营企业家的张文中案此前被最高院无罪判决。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再审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张文中无罪判决,被最高院称为“具有标杆性意义”的判决,是改革开放以来罕见的重大涉产权经济案件平反。

张文中无罪判决当天,《人民法院报》刊发评论称,张文中再审案件,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此案的再审宣判,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国家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贯彻落实中央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重大决策的具体实践。

《人民日报》在评论中指出,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沓文件,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甄别纠正工作的深入,必将进一步增强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全社会公民的人身、财产、财富安全感,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让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更多的信任感,从而营造出更加法治、透明、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

《中华工商时报》刊发评论称,张文中案的再审和改判,为今后司法机构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树立了一个“标杆”。相信张文中案的再审和改判,必将推动各级司法机关更加积极有效地解决好此类案件。

张文中案平反后,柳传志、马云、潘石屹等都为其发声,有高兴、期待也有安心。一叶知秋,以此看到了高层、力排众议,力挽狂澜、保护鼓励、提高民营企业地位的决心。

而另一起同样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顾雏军案,也正在再审程序当中。

《澎湃新闻》对再审“牟其中案”评价也很高,称这是对民营企业的立木取信。

再次回顾立木取信这个故事,其讲的是战国时期发生在秦国国都市的一个事件。当时商鞅变法推出新法令,生怕民众不信任,放了一根木头在城墙南门,贴出告示说:如有人将这根木头搬到北门就赏十金,所有民众都不信。直到将赏金提升至五十金,才有一壮士将木头搬到了北门,商鞅如约赏给了他五十金。此举取得了商鞅对民众的信心,终于商鞅公布了变法的法令。

《澎湃新闻》称,不论结果怎么样,21年前的牟其中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身就体现了中国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精神的司法态度,中国司法机关正视、纠正错案疑案的力度和勇气前所未有,这也是对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一次立木取信。

不知是巧合还是有意为之,在昨天(10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刘鹤主持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上,有一段表述意味深长。

要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内部约束和激励,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的合法权益,科学进行资产定价。要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同时大力支持和带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可见,高层对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心和决心。

“牟其中案”概述:

自1997年南德集团牵涉信用证诈骗纠纷,牟其中案历经21年。

1997年8月18—19日,原告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有关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998年6月,南德集团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称:因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且有关部门已立案侦查,于是裁定:“中止诉讼”。

1999年1月7日,南德集团总部被查封,员工被遣散。同年2月5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牟其中、夏宗伟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8日执行。

1999年11月1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

2000年5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夏宗伟亦被判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0年5月31日,中行湖北分行在《长江日报》上公开表示:作为在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中损失人民币近3亿元的“受害者”,中行湖北省分行不愿对审判结果发表评论。

2000年6月5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同时,牟其中正式致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对社会负责,对法院的罚款负责,对南德的职工负责,决定授权成立南德集团理事会,主持南德集团全面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和开展有关诉讼工作。南德集团理事会由南德集团过去的领导层中仍自愿继续进行工作的同志组成,名单为:夏宗伟、汪明泉、刘建和、郑平川、牟枫。理事会推选夏宗伟担任常务理事。

2000年8月22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9月1日,牟其中由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转到湖北省洪山监狱开始入监服刑。

2001年11月27—30日,由中行湖北分行作为原告,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有关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的民事案件由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恢复审理。

2002年1月23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中行湖北分行垫付的信用证所有款项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轻工偿还,贵阳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德集团与中行湖北分行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南德集团不是信用证项下债权的从债务人。并认定: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的信用证的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补签的。

2002年2月5日,贵阳交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2年5月27、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民事案件。

2002年7月1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交行不服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2年12月5日湖北高法向南德集团送达了另4份裁定书,称“因与本案有关的案件被依法提起再审,本案须以该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2003年2月18日,南德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

2003年3月19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正式递交了刑事申诉书及随附的共达125页的证据,以谋求对信用证诈骗案的依法重新审理,还原事件的真相。

2004年2月10日,南德集团理事会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的电话通知,正式启动有关南德的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

2004年3月19日,南德集团代理人夏宗伟正式收到民事再审的开庭传票,传票通知:关于涉及南德集团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定于2004年3月30日—4月2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公开开庭审理。

2004年3月26日,代理人夏宗伟接到湖北高法的专项电话通知:《延期开庭审理》;3月29日正式领取了书面的《延期开庭审理通知书》。

200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正式颁布实施。

2011年7月6日湖北高法审监三庭电话通知代理人夏宗伟,准备恢复民事再审开庭,并说开庭时间大约在9月份。

2011年11月11日,夏宗伟追问具体开庭时间时,湖北高法电话回答:得推迟到法院领导换届,新院长上任之后再开庭。

4年之后的2015年3月25日,代理人夏宗伟又被通知恢复开庭,并领取了湖北高法于2015年3月28日发出的正式的恢复民事再审的《传票》。

2015年4月16日,又被通知领取了《延期开庭审理通知书》。

这是自1998年8月18日开庭以来的第四次延期。

2015年7月31日,牟其中再次委托律师向湖北高法正式递交了书面的刑事申诉书。

2015年8月21日,代理人夏宗伟再次接到湖北高法关于恢复再审开庭的通知,并于8月24日在湖北高法领取了开庭《传票》和《庭前会议通知书》。

2015年9月14日、15日,湖北高法审监庭合议庭召开了两天的庭前会议。

2015年9月22日,湖北高法审监庭就贵阳交行申诉的原告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审理。

2016年5月26日,代理人夏宗伟被通知再审判决有了结果。

2016年5月30日,代理人夏宗伟从湖北高法领取到了湖北高法审监庭的民事再审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书判决:南德集团不是湖北中行信用证案件的当事人,与信用证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湖北中行的信用证垫款由湖北轻工偿还,贵州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终审判决书认定,2001年、2002年一、二审判决认定正确。终审裁定,再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终审裁定参照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认定南德集团并不是本案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认定“交行贵州分行为开立信用证提供保证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至此,历时18年的这一民事纠纷终于画上了程序性的一个句号。

2016年5月30日,南德集团代理人夏宗伟在湖北高法查询得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的刑事申诉经过立案庭初审之后,已于2015年10月21日正式予以立案。

2016年7月27日,代理人夏宗伟被再次告知,关于申诉的再审更换了主审法官,庭长说:“已经立案,请再耐心等待。”夏宗伟说,在民事再审已终审判决南德集团并不是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后,关于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的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的信用证诈骗案的刑事申诉,相信很快也会得到合法、公正的裁决。

2018年9月21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最高法民抗11号文件裁定,宣布牟案由最高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