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曝光的北京红牛早期股东深圳中浩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显示,各方于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所谓《50年协议书》或不复存在,而协议书对“红牛”商标所有权及商标授权企业经营年限至关重要。
深圳中浩在这份名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北京红牛、天丝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声明》(下称《声明》)中称,深圳中浩存档的所有文档中,并未发现《50年协议书》,在本案发生之前也没见过这个文件,也从未有任何人或单位向深圳中浩就该文件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和磋商。
北京红牛11月14日在官网发布的“新闻快报”中称,协议签署方中食公司、中浩公司均出具证明,承认过《50年协议书》真实、有效。
不过,从图片可以看出,《确认函》中深圳中浩确认的是《50年协议书》第一条,并未确认《50年协议书》有效。
激烈的商标权争议
这些年,泰国天丝和北京红牛之间互诉不断,但《50年协议书》是双方交锋的关键。
根据司法机关公布的案情,1996年,泰国天丝与北京红牛签订为期20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1998年双方签订合同成立合资公司,泰国天丝为合资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
双方合作后,泰国天丝与北京红牛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北京红牛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
双方的合作,让“红牛”饮料在中国市场上大卖,转折点出现在2016年。
当年,泰国天丝宣布,“红牛”商标许可合同于2016年10月到期后,不再与北京红牛续约,但北京红牛却一直在国内销售“红牛”商标的饮料。
之后,双方关于“红牛”商标的使用权问题进行了多轮诉讼。
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红牛”系列商标归泰国天丝所有,北京红牛使用的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
北京红牛对上述判决结果不认可,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
至此,“红牛“系列商标明确归属泰国天丝,且北京红牛提出的判令泰国天丝支付广告宣传费用的诉求最终均未获得支持。
“50年协议书”之谜
就在很多人以为,此案已经画上句号的时候,北京红牛找到了一份《50年协议书》,又让双方的纠纷持续至今。
2021年,北京红牛将泰国天丝诉至北京四中院,请求确认《50年协议书》第七条有效,确认《50年协议书》约定的北京红牛的存续期为50年,判令泰国天丝等办理北京红牛的营业期限续展工商登记手续,并赔偿北京红牛经济损失1亿元、承担诉讼费等。
根据《50年协议书》第七条规定: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即2045年11月9日前》。
2023年6月,北京四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裁定,认为《50年协议书》不是复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诉的请求权基础,驳回了北京红牛的诉讼请求。
北京红牛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后来,北京高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进行了重新评价,撤销了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该案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尽管北京法院未认可《50年协议书》,但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50年协议》第一条有效,即“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甲方、乙方没有得到丙方和丁方书面同意或许可前,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丙方和丁方未得到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或许可前,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也就是说,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明确了“红牛”商标的使用主体,而判决书显示,关于“50年有效期”,判决中并未提及。
泰国天丝曾公开表示,该判决仅认定协议书第一条有效,并没有任何针对50年条款有效性的认定,也不意味着协议书整体可以实施。
关键证据出现,反转来了?
《50年协议书》显示,该协议是1995年11月10日签订的,一共有四方:分别是中食公司、深圳中浩、中泰红牛以及泰国天丝。不过,深圳中浩否认了该协议书的存在。
深圳中浩是1995年成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深圳红牛)创始股东之一,与天丝集团、中国食品品工业(集团)公司、泰王国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一起被称声称为是《50年协议书》签署方。
1997年,该公司将所持有的红牛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泰国华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深圳红牛迁址北京,经吸收合并之后,重新注册登记为北京红牛。
深圳中浩在这份加盖了公司公章的《声明》中称,在此次合同纠纷案中,深圳中浩被他人假冒公章、假冒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截取法院诉讼文书,以配合他人诉讼、获取不法利益。
深圳中浩称,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一审过程中曾有名为李欣浩然、郑菲君、郑朱雄、郑建荣等人以深圳中浩名义签收相关诉讼文件、文书,但是深圳中浩并没有前述在职员工,前述人员也并未向深圳中浩转寄送达过任何诉讼文件、文书,深圳中浩也从未收到过法院文书,导致深圳中浩无法知悉相关诉讼,更无法参与到诉讼当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9月5日针对该合同纠纷案进行二审。在二审审理中,深圳中浩发现更大的问题。
深圳中浩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均为宿南南。而经深圳中浩调查发现,在本案二审中,有名为陈天新的自然人伪造深圳中浩公章、冒充深圳中浩法定代表人向前海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虚假意思表示的答辩状,用以证明深圳中浩“遵守案涉《协议书》第一条的约定,并将继续履行《协议书》,表示对红牛公司(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无异议”。
深圳中浩还表示,该公司监事黎红光多年未上班,为配合北京红牛进行应诉,在未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授权委托手续,以公司授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并与本案一审原告串通,作出不符合事实的有利于本案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
深圳中浩表示,针对本案一审原告、陈天新和黎红光相互勾结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作为北京红牛成立时的股东,现在提供关键证据,否认《50年协议书》的存在,让泰国天丝和北京红牛之间的诉讼又添新的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