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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共五章27条,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所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从过往来看,尽管此前出台了多项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政策,但实施过程中,很多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司法部微信公众号近日就《条例》颁布的背景举例称:有的政策措施在起草时未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隐性的歧视性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较为突出,妨碍了商品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
有权威调研报告也指出:
比如,在分配市场的招标中,设置与市场项目无关的要求,如一些地方在风光电“竞争性配置指标”招标中,要求有本地火电项目、配套投资等,把一些有竞争力的新能源企业直接排除在外。
又比如,在竞标政府项目时民企与国企被区别对待,在政府建设工程招标中,通过设置隐性门槛排除民企,如要求高于项目实际需求的注册资本、资产规模、融资能力、人员配置水平等,企业反映在政府建设工程装修领域,过去民企能占70%,现在下降到30%。
还比如,数字政府建设等方面,一些地方不以技术优势为标准,更在乎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反映民企云和国资云竞争时,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认为存储在国资云的数据更加安全,以自主可控为由拒绝民企云……
不少民营企业家呼吁,民营企业不需要特殊优惠和特殊待遇,只求竞争中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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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此次国家层面立法,从制度上纠正了有关部门歧视民营企业的做法。
通览《条例》全文,一见财经认为《条例》很接地气,其规定起草单位起草政策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不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在一见财经看来,此次立法,民营企业长期以来反映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问题有望加速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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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条例》出台更大的意义在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味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有利于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条例》是在5月11日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常会上审议通过的。
会议指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要细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在一见财经看来,有竞争才能激发企业活力,不管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充分竞争,才能让消费者最终受益。